胡耀邦簡法護民的立法觀
俞梅蓀

 

● 八十年代中期我參加國務院經濟立法,一百多項法規報政治局審批,耀邦批示,沒法不行,太多太繁也會走向反面。後來我遭誣陷,才知道簡法護民的道理。


● 中共已故總書記胡耀邦(1915-1989)的去世成為八九民運的導火線。

胡耀邦離開我們二十年了,我曾在中南海從事立法工作,感受胡耀邦的親民情懷,難以忘懷。一九八五年八月,由我執筆草擬的〈「七五」立法規劃草案〉報中央政治局,被總書記胡耀邦否定並指出:「立法太多,條文繁瑣,人們記不住,則會無所適從。」當時我不服氣地認為,立法就應該大量而具體詳細,胡耀邦在這方面是外行。沒想到,時隔九年,我因工作疏漏遭人陷害身陷囹圄,被禁看法律而未能依法為自己申辯,被司法人員「依法」任意宰割。這才使我猛醒於胡耀邦「以民為本,簡法護民」立法觀的高瞻遠矚。


批評七五經濟立法太多太繁


一九八二年初,由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起草列入急需制定的一百四十五個法律法規,報經中央政治局批准。當時,胡耀邦在批示中指出:「總的感覺是:一、沒有法不行,但太多太繁也要走向反面。二、法要有一個中心思想,要鼓勵正當的積極性、創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錯誤的反動的積極性。」


一九八五年七月,趙紫陽總理主持會議要求加快立法。當時,我在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從事立法的規劃工作,受命執筆立法規劃草案,收到意見四百五十餘項。其中,僅時任經委副主任朱鎔基及其法規局,共提出三十一項。我從中歸納出三百餘項,搞成《草案》第二稿,報中央政治局審批。趙紫陽批示:「原則同意,可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報國務院。」姚依林、李鵬、谷牧、陳慕華、張勁夫、宋平、喬石、胡啟立、田紀雲等均批示或圈閱同意;鄧小平和胡喬木分別由秘書打來電話,表示贊同。面對中央領導們對立法的熱情支持,使我激動不已,幹勁倍增。然而卻遲遲未見總書記胡耀邦的批復。半月後,胡耀邦辦公室通知我們去開會。


這是胡耀邦出訪歸來的一次吹風會。會議結束時,胡耀邦高聲問道,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人來了沒有?接著,他厲聲質問:「你們的立法規劃要立三百多個法嗎?一個法要三、四千字,三百個法就是百萬字呀,人們記都記不過來,這怎麼得了啊!你回去就說,我不同意啊!」其態度之堅決,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我夜以繼日完成的頭等大事,總理已經批准,卻被總書記斷然否定,著實把我嚇懵了,緊張了好幾天才緩過神來。


囿於我當年的認識水準,依法治國應建立龐大而複雜的法律體系來維護社會秩序。各種法律法規條文十分繁雜,並不需要人人掌握律師和法官秉公執法即可,這是法律界的主流觀念。我不服氣地與同事們議論道:「耀邦對立法真是外行,冒了個大傻氣,惹出大笑話了。」 之後的五年,百餘項重要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為我國的法治建設打下基礎。


● 俞梅蓀八十年代在中南海辦公室。(作者)


被國安以法宰割而痛感胡耀邦深意


一九九四年初,北京市國家安全局警察找我談話,調查我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中共十四大前夕,應上海《文匯報》總編之約幫助該報社搞好宣傳,給其看了有關文件的詳情。因《文匯報》人員偷印文件,事發後推諉責任,栽贓陷害予我,我被以莫須有的「洩密罪」判刑三年。
我是搞經濟法的,疏於對刑事法的關注,我一向認為司法人員都是秉公執法的,故毫不防範,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程序,有求必應,直到發現他們顛倒黑白,公然造假,才使我猛醒。當我需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來申辯,卻被警方嚴禁看任何法律而東手無策,經歷中國式「有罪推定」、「從重從快」的處理,蒙冤入獄。


江平律師(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在一審和上訴審判中都為我作無罪辯護:「構成俞梅蓀案犯罪所必須全部具備的三個條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果(社會危害)都不存在,所謂的證人證言根本站不住腳。」被法院判定為「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而駁回。


在昏天黑地的鐵窗裡,我終於用血淚與胡耀邦對上了話,用骨頭記住了刑事法。這一切使我痛感法律是雙刃劍,可以秉公執法;也可以置人於死地。司法者是天使,也是魔鬼。


我曾努力申訴要求平反,但卻求告無門。國務院機關黨委副書記宋林芬找我去中南海談心,當她得知案情真相,深為痛惜,要我務必找《文匯報》黨組織澄清事實,我到上海求見《文匯報》社黨委書記兼總編輯張承啟卻被拒絕。其實,這位張書記是參與誣陷我的黨組織法人團夥作案主謀,以我坐牢為代價的該報十四大宣傳成果卻成了他的政績。


回首一九七七年起,胡耀邦開始主持中央工作,面對積案如山,步履維艱的局面,他不畏艱險,力排眾議,糾正「反右」、「文革」等歷次運動遺留的冤假錯案;在家裡熱情接待登門喊冤的各地上訪者,為不計其數的冤民討回公道。他一再強調:「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定的;不管是什麼人定的,只要是錯了,就要糾正,就要平反。」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全國信訪工作會議上,他宣講這一原則,成為推進平反冤假錯案的強大武器。數百萬件冤假錯案得以平反昭雪,從而挽救了共產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修補執政合法性的社會基礎。


法貴簡而易行,實現簡法護民


近年來,我接觸到一些地方的失地農民依法維權到北京上訪,卻被當地警方抓捕,勞改勞教,他們為討回公道而堅持抗爭近十年,我義不容辭地為其做一些法律援助服務,取得一點成效,但卻觸動一些地方既得利益集團,有的派來官員和律師,拿著材料到北京有關部門誣告我,有的出動警察前來打壓干預,達十多次。每次我都臨危不亂,以《警察法》等嚴正以對,使其不敢為所欲為。感謝胡耀邦的嚴厲批評,通過煉獄使我終於記住了刑事法,時時用法律保護自己。


立法,是對各有關部門管理社會的權力和義務的再分配,需要憲政民主監督機制的配合。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發佈的各種法律數百部,行政法規成千上萬件,法律從業人員上百萬之眾。但如今,人們依法維權,請律師要錢,到法院起訴要錢,花錢未必能贏官司,即使贏了官司,執行難而又得花錢,造成有錢有勢者才能打得起官司,嬴得起官司。廣大失地農民、下崗職工、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越來越得不到保障,龐大的司法體系並未給百姓帶來公平公正,各地訪民不斷增多,達上千萬人之眾,社會矛盾日益激化且愈演愈烈,群體性事件頻繁發生,成了老大難的社會問題。


立法不在於多,而在於簡法護民。回首立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假如能夠按照胡耀邦的要求,立法少而精,並且大力加強普法和公民教育,提高司法隊伍的素質,努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憲政民主制度,當不至於演變成為如今的立法與司法背道而馳的不堪局面。法貴簡而易行,刑貴輕而能禁,自然國治民安。


我在冤獄所親身經歷的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辦案程式,並非法律所規定的相互監督制約,而是官官相護,聯手置人於死地;代理訴訟律師面對公檢法機關的強權訴訟,其地位和作用甚微。法律維權對於普通民眾成了「沒事時不需要,有事時不管用」的虛設。在缺少民主監督機制,權大於法的社會,法律約束普通百姓,卻難以約束掌權者、司法者、既得利益集團,甚至淪為職權部門的尋租工具,侵害人民利益,是法治的倒退。


重溫胡耀邦「簡法護民」的立法觀,他心裡裝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謹以此文為耀邦仙逝二十周年祭。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