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與日本憲政
作者: 鄭恩寵

大陸傳真

更新於︰2012-11-05 Print Friendly and PDF

從薄案、保釣到莫言獲獎,都顯示十八大的政改從法治入手勢在必行。日本的優勢正是來自於它是一個法治國家。


●日本外長野田佳彥多次向中國解釋,釣魚台
國有化只是為了改善管理。不牽涉主權問題。

十一月八日,中共將舉行十八大,人事變來變去,已是偏題。能否啟動政改?才是正經。胡錦濤已在七月二十三日的省部級幹部會上定調,繼續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十月上、中旬《人民日報》多篇署名評論,稱「遲遲沒有推行政改是因理論準備不足」及「如果不能不計毀譽,改革將寸步難行」。國務院新聞辦首次發表一萬四千字的《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白皮書,隻字不提勞動教養並稱現行司法體制總體「符合國情」。黨報又強調「國企私有化不是方向」,看來當局的政改還要拖延,仍然處於「改是找死,不改等死」的境地。

如此國情,如此特色!

中共動輒強調「國情」,強調「國情特殊」論,但中國近代史上李大釗、陳獨秀一貫反對國情論。孫中山、胡適、魯迅等都反對以「國情」為藉口,拒絕改革與進步。

晚清變法與清末立憲的國情論爭,「祖宗之法」常成為反變革的藉口。最後,廢科舉、建議會,立憲大綱出台,人們才知,引進國外事物並非不適「國情」,國情並非難以改變。

民國初,圍繞袁世凱復辟帝制,構成近代國情論爭第二高潮。守成、保守者極力強調國情;創業者、革命者堅決反國情特殊論。李大釗《國情》文道:「昔日之國情,即今日之歷史;來日之歷史,尤今日之國情。談憲法者,徒顧國情於往者,而遣國情於近今,可怪也」。

一九一六年,陳獨秀也談國情:「所謂國粹,所謂國情,所謂中西歷史不同,所謂人民程度不足,所謂事實上做不到,所謂勿偏於理想,所謂留學生來自海外不識國情,是皆囿於現象之心理也。一切野蠻風俗,皆因此等心理而淹留。一切文明制度,皆為此等心理所排棄。亡中國者,即懷此等心理之人耳⋯⋯」。

「五四」前後,國情論者為自由主義者、民主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所反感,視為封建、守舊勢力。近三十年來,中共在改革的十字路口,不斷強調「國情」,究竟含義何在?

所謂「中國模式」,「中國道路」,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證明,都是一些空洞教條與偽裝,沒有正面意義可言。

十年前中共十六大,胡錦濤提出「科學發展觀」強調擴大內需、消費,但國民消費並未增加地方政府財稅收入;強調房地產調控,地方政府老打擦邊球。因為地方政府收入要通過賣地獲得。貧富差距、環境惡化、資源浪費、階層固化,體制性腐敗的後果越反越腐,這就是所謂「中國特色」所帶來的「新路」。

不是理論準備不足。而是根本沒有理論。十月十一日,莫言獲諾貝爾文學獎,向記者表示「希望劉曉波儘早獲得自由」。官網高調祝賀並稱「我們需要一個諾貝爾文學獎」,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認為「劉曉波獲獎是干涉內政,莫言獲獎理所當然」。而二○○○年高行健獲該獎時,外交部認為「有不可告人政治圖謀」,《人民日報》稱「瑞典文學院是一貫反動,一貫敵視中國人民的徹頭徹尾的反動組織⋯⋯」。這就是「中國特色」——是非敵我,沒有準繩,沒有邏輯,翻雲覆雨,出爾反爾。


●日本海安鑑夾持中國保釣船。釣島之爭鬧到國際法庭,
鄭恩寵認為只可能以「有效控制」原則解決。

上海當局早有轉移公產於海外

九月二十八日,中共決定「雙開」薄熙來;九月二十四日成都中院判王立軍十五年,王當庭表示不上訴;八月二十日,合肥中院判薄谷開來死緩,案犯同樣表示不上訴。這是反腐,還是內鬥?是法治還是人治?在一個真正公平的法治社會很難看到案犯和司法配合得這樣「天衣無縫」。通常被告是不會放棄上訴權利的。再說,若薄熙來和林彪一樣「篡權奪位」,這也未觸犯刑律,一個民主型的政黨,任何黨員都可以競爭黨的各級包括最高權位。

只有一個領袖或由幾個人構成最高集團的獨裁黨,才會有防止「篡黨奪權」的事。薄案的真正要害是「假公濟私」轉移國產。這是很多中共高幹已經做和正在做、打算做的轉移財產舉措。不排除他們一旦亡黨,便利用海外大量資源,組成對新政府的反對力量。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上海市政府就組成唯一控股的「上海實業公司」,總部設在香港並在香港上市,董事長由時任市政府秘書長蔡來興擔任。俞正聲到上海後,調上海高級法院院長騰一龍到香港任董事長。騰原任上海總工會主席,後任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期間,由黃菊請回上海,一個未學過法律的人任高院院長。按高層統一部署各省市、各部門分頭以「公」的名義轉移財產,而薄熙來一家只是借「大轉移」之機,搞一塊「自留地」而已。

釣魚島主權爭議要打官司解決

中共十八大前,高調「保釣」與薄案同屬官劇,操控一百多城市的反日遊行,搞義和團、紅衛兵級的打、砸、搶、燒。

作為一個中國人,無疑認為釣魚島應屬中國領土,但妖魔化日本正說明了當局的無能,也暴露出缺乏國際法、島嶼爭端的訴訟人才。國際法院裁定領土爭端已有百年以上歷史,所採用的一套特定依次適用的判決三原則:《條約》必須遵守;依法佔有;有效控制。這已被運用於諸多國家間的劃界實踐中,已成為國際習慣法。

被革命者斥之為「不平等條約」,只要締約國俱存,法院即可據此裁定。一九九○年,利比亞和乍得分別就奧祖地帶主權爭端向國際法院起訴,一九九四年法院依據所謂「殖民時代不平等條約」,裁定乍得勝訴。

在國際條例確實無效或不存在國際條約情況下,國際法院才適用依法佔有或有效控制原則。二○○五年,在裁決「貝寧與尼日爾邊界爭端案」時,國際法院考察了殖民時期有關地方當局的「有效行為」。一九一四年到一九五四年,法屬西非中的達荷美和尼日爾地方當局採取臨時辦法,即雙方將河流主航道作為邊界。法院裁定兩國獨立時在尼日爾地區邊界是該河的主航道。

在適用條約必守原則和依法佔有都不能作出判決情況下,國際法院將有效控制作為優先考慮的第一原則。一九五三年,在「英法海峽群島案」中,法院最終裁定爭議的兩組小島歸英國。二○○八年,國際法院裁定白蕉島歸新加坡,馬來西亞敗訴。

九月十日,日本政府宣佈購買釣魚島及附近島嶼,次日與島主栗原家族簽署《買賣合同》,支付二十點五億日元(相當人民幣一點六三億元)給島主。十月十二日,日本《週刊新聞》發表對島主的專訪,栗原弘行認為自己是「愛國者和日本領土的捍衛者」,日本政府和島主的關係,是一個國家內部的關係。他們對於國土的使用也是按法律程序處理。

只有中共恰恰相反,用「強徵」、「強拆」的手段,來處理土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日前,國際特赦組織發表專項報告,列出二○○九年到二○一一年中國大陸四十一起強懲、強遷自焚案例,包括九宗發生抗議及抵抗導致被徵地、拆遷者死亡的案例。

若國際法院受理中日「釣魚島」歸屬糾紛,將可能適用「有效控制」原則,這樣的官司怎樣打?中國打得贏嗎?

中國不以法治代替人治必亡

甲午海戰,中國之敗屬必然,日本的民主制度打垮了清政府的腐朽體制。晚清的體制屬獨裁,慈禧太后一人說了算,大臣們無論是改革派還是保守派,都得圍著慈禧轉。

而日本在明治維新後,變成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無論天皇掌握多少權力,還可用立憲體制來制約。歷史證明,任何國家的命運若掌握在一人或一個集團手中,這個國家不可能同他國抗衡。

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日本頒佈《日本國憲法》,很少有人知道這部改變日本命運的憲法是二十五名以青年軍官為主的美國人,用七天時間「趕」出來的。在他們的努力下,日本的皇權在意識形態上被徹底斬斷,日本隨即走上和平之路。

二十五名美國人(女性一名)組成新《憲法》起草班子,年齡最小只有二十二歲,其中兩個具有律師經歷的軍官起到關鍵作用。《憲法》起草負責人蓋迪斯,一九零七年生於紐約猶太家庭,哈佛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成為開業律師。新《憲法》正式實施後,蓋迪斯也因此被稱為日本憲法的設計者。一九四八年五月三日,蓋回國繼續從事律師職業。

據官方資料,二○○○年至二○○五年除退休和調動外,中國大陸各級法院有一萬四千餘人離職。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料,二○○八年到二○一○年,全國僅基層法院就流失法官及工作人員達八千七百八十人。除下決心不當法官之外,在職法官中「軍心不穩」大有人在。以江蘇一基層法院為例,「常有或時有」跳槽轉業念頭的比例達百分之九十。在法治國家,法官享有比政治家更高的美譽、社會地位及薪酬,法官是流動性最小職業之一。法院是政治體制的穩定器,是「危險性最小的部門」。當法官不熱愛自己職業,隨機準備棄小船(法院)或棄大船(現行)體制而走時,法院還能否發揮維穩的功能?中共大面積失去人心,已是不爭事實。

中共十八大,也可能提些政改類的口號,但與人們期望的政改不是一回事。政改不是在一黨專制下的行政體制改革,而是修憲建憲政,不僅有法律更有法治。實行大選,先打破報禁、黨禁。僅簡單提平反「六四」和「法輪功」等歷史事件,還不是政改,只是一黨專制下的局部「認錯」。文革得到否定,中國的國民不是仍生活在一黨專制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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