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的尷尬:合法還是非法?
作者: 傅國湧

特稿

更新於︰2011-03-03 Print Friendly and PDF

● 三十年前中共發文件嚴厲取締民刊民運,宣稱要制訂出版法、結社法。但三十年過去,不見立法。顯示統治的合法性危機深重,警察執法只有偷偷摸摸,非常尷尬。



● 1978年北京民主牆運動是文革後中國的第一線民主曙光,次年被鄧小平鎮壓。當局隨即發文件禁止非法組織非法刊物。(本刊資料)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了一份《關于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和有關問題的指示》(下稱「指示」),其中說:

   「現在對於廣大青年來說,有一種現實的危險,就是近期以來,全國一些地方非法刊物積極活動,擴大發行範圍並且紛紛要求注冊登記,非法組織也重新抬頭,都企圖爭取合法地位。所謂非法刊物和非法組織,就是指違反憲法和法律,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宗旨的刊物和組織。這些刊物在一些青年中散發、訂閱,有一定的市場,其頭頭許多也就是非法組織的頭頭。......他們正在引誘、欺騙、蠱惑、煽動少數政治上幼稚的、沒有經驗的青年,以達到其險惡的政治目的。他們無視國家民族利益,唯恐天下不亂。他們互相串連、秘密開會、建立地區性和全國性團體。他們採取的策略是儘量用合法的形式掩護非法的活動,打著民主、自由、人權、改革等旗號進行反對黨反對社會主義的活動。有的甚至捏造說,我國現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眾和官僚特權階層的矛盾』,目前全國各地『布滿乾柴』。」

中共指示嚴厲取締民刊民主牆

   當時魏京生等人都已被捕判刑,鄧小平在《人民日報》公開肯定過的西單「民主墻」被移到了月壇公園裡,即將偃旗息鼓,有些民辦刊物已被迫停刊,但「民主墻」餘波激盪,仍在各地繼續,掌權者下決心將中國人這一輪爭自由、爭民主的浪潮徹底平息下去。這個「指示」就是個動員令,不僅要「向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傳達」,而且「要傳達到全體職工、全軍指戰員、高中以上各類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高中以下各類學校教職員工、農村社隊幹部和知識青年、城鎮待業知識青年」。 

   三十年前,我還在讀初三沒有機會聽到過這個「指示」,壓根不知道甚麼「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直到一九九七年,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有關重要文獻摘編》一書看到這個文件,這是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的公開出版物,印數巨大,我看到的那個版本是山西印的,第一次就印了三十萬冊。不過這些年來似乎未見人提及這個當代政治史、言論史上的重要文獻。「指示」就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八條決定,第二條是「處理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的總方針」:

禁止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條文

  決不允許其以任何方式活動,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發行,達到合法化、公開化;決不允許這些非法組織、非法刊物的成員在單位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串連,在組織上、行動上實現任何形式的聯合。在處理過程中,要首先取得法律根據,依法取締。......對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的處理,不要登報、廣播。

  對於有明顯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動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主義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凡是證據確實的,應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懲處。......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員,應該區別對待,進行切實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爭取其中多數成員轉變立場。在他們確實轉變立場、有悔過表現的情況下,可不再追究既往。

  第四條,「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一律不許以任何形式(例如向他們透露黨和國家的機密,提供印刷、發行條件及活動經費等)支持非法刊物和非法組織,或與他們保持曖昧聯繫甚至直接參與其活動。違者必須給予黨紀、團紀、政紀、校紀處分。情節嚴重,經過教育堅持不改的,要開除其黨籍、團籍、公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條實際上已經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責成中央宣傳部門和國家出版局,中央政法委員會和民政部,依據這些規定,分別研究制定出版登記法和結社法、集會法,從法律上進一步保證人民民主權利,嚴厲禁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主義、危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言論和行動。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集會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予以公佈。公佈以前各地在處理有關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等類問題時,一律嚴格按照本指示的原則辦理。」

三十年無立法卻大談非法合法

  三十年前的這個「指示」,口口聲聲講「非法」、「合法」,就是要以「合法」的名義取締「非法」──但「指示」本身的合法性恰恰是值得質疑的。在一個《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集會法》都沒有的國度,大談「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大談所謂的合法性,起草「指示」的人內心恐怕也是底氣不足的。所以才會在第七條提出要搞《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集會法》,沒有《出版登記法》,由甚麼來界定「非法刊物」?沒有《結社法》,由甚麼來界定「非法組織」?

  三十年過去了,《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還沒有影子,也就是說這個「指示」確定的原則仍然有效。《集會遊行示威法》出來了,雖然是一個「不准集會遊行示威法」,卻也給公安帶來了很大的尷尬,每次公民依法來申請,就是一個大麻煩,公安有權不批准,但又不敢輕用不批准的權力,所以更多的時候只好採用很不體面的方式,見有公民來遞交遊行書面申請書,連接都不敢接下,因為接了就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不批准也得作出不批准的答復。因為有這個法在管著,具體負責的公安部門就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如果連這個法都沒有,躲避申請的權力尷尬也就沒有了。有《集會游行示威法》的先例擺在這裡,《出版登記法》、《結社法》恐怕不大可能出來了。他們寧願守住無法可依的狀態,模糊過日子,挨一天算一天,也不會像三十年前那樣追究合法與非法的問題。

中共合法性危機越來越大

  三十年前,打天下那一代元老可以將自己天然地看作是合法的掌權者,要與「非法刊物」、「非法組織」爭奪青年,他們祭出的旗幟上大書「合法」二字,他們一而再地提出,不能讓「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取得合法地位、擁有合法的形式,嚴禁「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給這些刊物、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

  那個時代所有的資源幾乎都在體制內,幾乎所有的人也都在單位體制內工作,一紙指示就可以管用。相隔三十年,回頭重讀這個文件,三十年來,一方面掌權集團的思維、心態、行為和語言方式基本上沒有甚麼變化,至少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一方面在合法與非法的問題上,今天已失去了三十年前的那份自信,那時對打天下、坐天下的合法性大概還沒有甚麼懷疑,搞《出版登記法》、《結社法》、《集會法》的想法,就是想把自己的權力進一步納入合法化的軌道。

  合法還是非法?正是這個時代最大的尷尬,沒有一個時代曾遭遇這樣深刻的合法性危機,通過暴力革命造成的統治合法性隨著歲月遞減,最後必將歸於無有,依靠經濟增長來打造新的統治合法性,也不可能成為最終的保障。在互聯網全面深入我們日常生活的時代,統治合法性遇到的挑戰只會越來越強大。

  到底誰是合法?誰是非法?不可能像三十年前那樣一切都按掌權者的意志隨意拿捏,公民可以借助網絡表達意見,強大的防火墻、龐大的網監和五毛都擋不住越來越多、日復一日的質疑。今天的掌權者已不可能像過去那樣振振有詞地公開發甚麼指示,來談論甚麼合法與非法,只能通過警察偷偷摸摸地、沒有合法手續的找人談話實為威脅,卻美其名曰「喝茶」 。警察也知道沒有辦法拿合法性說事,不願對外張揚。因為他們的行為都在合法之外。

  換言之今天非法的恰恰是掌權集團,合法的是普通公民。在互聯網時代,掌權者如果在骨子裡堅持三十年前的統治思路,他們注定將被時代所拋棄。跟上時代的腳步,就要重新面對合法性的問題,學習何為合法?何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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