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後的四大憂慮
作者: 桑 普

台灣舞台

更新於︰2011-10-05 Print Friendly and PDF

八月二十六日,人大通過剛果案國家豁免權的釋法草案,指出香港法院必須遵循中央豁免規則,剛果共和國享有絕對國家豁免權。以後即使純屬商業糾紛,債主也無法在香港法院向一國政府討債。人大的理據是:


 

  一、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體現國家主權,是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不屬特區管理事務或高度自治範圍,香港法院無權管轄,必須遵從中央政府決定。

  二、中國實行的國家豁免規則是絕對國家豁免,不問案由,全部豁免。

  然而,筆者對人大釋法決定深感憂慮。真正值得憂慮的,不是坊間所說的「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因為商界和律師往往可以找到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案,反而是以下四大問題,值得深切關注。

  一、司法獨立:在香港法院審理剛果案過程中,外交部通過駐港特派員公署分別向香港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三封函件,指出中國一貫堅持絕對國家豁免原則,應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如有不一致,勢必損害國家主權。中央政府在香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連續發出三面金牌,恣意披露它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對終院法官的獨立判斷構成龐大政治壓力。最後,終審法院成了岳飛,放棄了自行解釋基本法的常識和權責,提請人大釋法,而人大也就成了宋高宗,彈指即可駕馭香港司法。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二、絕對豁免:人大宣告香港法院不得審判剛果,相當於同時宣告香港法院以後不得審判中國政府,即使民商糾紛也不例外。日後如果中國發行國債,給港人認購,到期後中央賴賬不還,港人也不能在香港法院追討。日後如果六四慘案死難家屬、法輪功學員,或者國內維權人士,想在香港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扣押中央政府在港資產抵債,肯定希望成空。日後如果港商在朝鮮某開發區內被無故徵收資產,也不得在香港法院起訴朝鮮流氓政權。法院關門,欲哭無淚。

  三、自相矛盾:人大聲稱中國一貫實行絕對國家豁免,中國法院不管轄、實踐中也從未處理以外國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既是法律事實,也被國際社會廣泛瞭解」。然而,這種說法涉嫌誤導。零四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中國早已在零五年簽署,儘管尚未批准生效,但中國政府已根據公約開展國內立法程序,足見其肯定公約條款。公約規定:即使是適用公約的主體,只要涉及商業交易等行為,即不能援引公約主張豁免被起訴,亦即採用「限制豁免」,而不是人大釋法所聲稱的「絕對豁免」。簽約搞一套,實際做另一套,自相矛盾。與其說是人大釋法,不如說是人大廢約。

  四、埋下伏筆:有兩點是人大釋法草案中沒有清晰說明的,為日後爭議留下伏筆。首先,排除訴訟豁免不等於當然排除執行豁免。換言之,法院無權審理針對國家的爭議,不等於無權執行針對國家的裁決。釋法沒講清楚,恐惹爭議。更重要的是,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能否主張國家豁免權,茲事體大,影響廣泛,可惜釋法沒有明確否定,因而留下懸念。即使李飛副主任表明否定意見,但他的口頭意見畢竟不是人大釋法內容,只供參酌,不成玉律。因此,如果日後國企在香港法院主張絕對國家豁免權,那麼香港法院應否直接引用這次釋法予以附和,抑或應再向人大提請新釋法?長此下去,香港的司法獨立何在?

(桑普:政治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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