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案件庭審及案情始末
作者: 王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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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012-09-20 Print Friendly and PDF

 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自行委託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法庭宣佈擇期宣判。新華社稱王立軍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王立軍9月17、18日,以四宗罪在成都中院出庭受審。

 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自行委託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後,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7月22日,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8月2日偵查終結後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 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分別于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軍涉嫌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成都市 中級人民法院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副院長鐘爾璞擔任審判長;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昕等3位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 表、政協委員和部分群眾旁聽了公開庭審。 

  被控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谷開來(已判刑) 結識。後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後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谷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 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 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 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 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 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法人 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 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軍知罪、認罪、悔罪,有重大立功表現
 王立軍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他說,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 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裡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 起,讓你們失望了」。  

 王立軍私自進入美領館滯留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薄谷開來涉嫌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的問題高度重視,成立複查組,依法複查並偵破了「11·15」案件。

新華社報導:被告人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幷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爲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幷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减輕處罰。

被告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幷罰。被告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綫索,爲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减輕處罰。】  

 王立軍的揭發檢舉,客觀上對偵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為何還要起訴他徇私枉法?王立軍和薄谷開來一家的矛盾是怎樣產生並逐步激化的?是什麼原因促使王立軍叛逃?  

 根據記者旁聽法庭公開審理情況、媒體通氣會和辦案機關介紹,王立軍案件的全過程和關鍵點逐漸明晰:  
 
徇私枉法:王立軍對谷開來秘密錄音 
 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經與薄谷開來等人商議,王立軍以尼爾·伍德涉嫌毒品犯罪為由,安排對其實施監控。  

 11月13日晚,薄谷開來、張曉軍(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薄谷開來家中勤務人員,已判刑)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將尼爾·伍德投毒殺害。當晚12時許,王立軍與薄谷開來通電話,得知其在酒店與尼爾·伍德見面、喝酒等情況。  

 11月14日中午,薄谷開來在自己住處當面向王立軍講述了其投毒殺害尼爾·伍德的具體經過,王立軍進行了秘密錄音。  

 薄谷開來在證詞中說:「11月14日中午,王立軍來到‘三號樓’(薄谷開來住處),當天見到王立軍以後,我詳細告訴了他13號晚上我去見尼爾及 實施投毒的過程。他讓我不要再去想這件事,今後這事和我無關了,還讓我把案件的記憶抹去。我講我有點擔心,他講過一兩個星期就好了。」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錄音材料顯示:該音訊資料的對話人為王立軍和薄谷開來,其談話內容為薄谷開來將毒殺尼爾·伍德的詳細過程告知王立軍。  

 11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後,王立軍指派與薄谷開來關係較近的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已判刑)負責該案的辦理,但沒有向郭維國 等辦案人員告知其所掌握的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並有錄音證據的事實。爾後,王立軍又打電話給已到案發現場的分管刑事偵查工作的副局長黃某,要求其返 回單位,不再負責該案辦理工作。王立軍在供述中稱:「當時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導,不想直面這個案件。”

【中央網路報http://www.cdnews.com.tw 2012-09-1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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